原告:牛家贤,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原告牛家贤与被告赵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牛家贤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家贤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家贤撤诉。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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