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小龙,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仟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健。
原告牛小龙与被告上海仟佶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牛小龙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施大伟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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