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景坡,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海,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吴宏,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牛景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周转资金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分十次向原告借款3007600元。后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
原告牛景坡与被告张文海、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景坡无法提供被告张文海、吴宏准确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并尝试多次送达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景坡对被告张文海、吴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会敏
书记员:申连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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