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0****,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家住汝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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