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374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3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汝州市烟风路小陈路段由东向西行驶到职专驾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1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牛某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牛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牛某某系限定刑事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文丽
代理检察员:李佳童
2017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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