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汉族,大学文化,*******医师,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号小型轿车从长江西路出发,行驶至史河路与青阳路交口时,与冷**驾驶的车牌号沪DBL276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为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为醉酒驾驶。牛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同日,牛某某赔偿了冷**的损失,取得了冷**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桂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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