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自治县**街道**社区**组,住**街道**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6时许,李某某到威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称:牛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因为李某某没有牛某某的联系方式,李某某便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姬某某,让姬某某帮忙联系牛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姬某某,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牛某某。后姬某某告诉李某某牛某某会把毒品放在威宁县殡仪馆内。办案人员得知该消息后便在威宁县殡仪馆内布控,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牛某某进入殡仪馆把毒品可疑物放于停车场绿化台上掉头离开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用烟盒锡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编为1号),并从牛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4个(编为2号)。经称量:1号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36克,2号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45克。
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DP-2020-0028-J001、DP-2020-0028-J002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送检标记为1号海洛因可疑物最外包装物”的检材上检出一混合DNA分型,该DNA分型不包含牛某某的DNA分型;
送检标记为2号海洛因可疑物包装物”的检材上检出一男性DNA分型,支持该DNA分型系牛某某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送检标记为3号海洛因可疑物包装物”的检材上检出混合DNA分型,该DNA分型包含系牛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碟三张、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