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南门口向东50米路北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一辆大众高尔夫轿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该四个车轮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60元。
2.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路***小区*门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辆广汽传祺轿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该两个车轮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659元。
3.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耿某某一辆马自达昂克赛拉轿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该四个车轮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170元。
4.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边***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肖某某一辆福特福睿斯轿车四个车轮,经鉴定,该四个车轮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55元。
5.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路***区*门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辆东风日产奇骏轿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该两个车轮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957元。
6.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路与**路交叉口*边东便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辆大众迈腾轿车的两个车轮,经鉴定,该两个车轮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682元。
7.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牛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站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丙一辆东风悦达起亚轿车的四个车轮,经鉴定,该四个车轮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703元。
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牛某某时,从其家中扣押被害人车轮2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徐彦峰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新
李 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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