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2019年3月12日,因张某某代理果博网站开设赌场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虚构其中标北京市汽车解体厂废铁和京Q0****号机动车所有人为自己的事实获得被害人任某某信任,以向任某某销售其中标的北京市汽车解体厂废铁为由,使得任某某先后六次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421600元。被不起诉人牛某甲向任某某供应146824元货款后,其余货款274776元挪作他用。因无法及时向任某某供应废铁,被不起诉人牛某甲便将其用货款赌博一事告知任某某,为以后能够找到牛某甲及为让牛某甲尽快还钱,任某某便和牛某甲在河北省河间市合伙开设一个废品收购点,以任某某出资、牛某甲与任某某共同管理的方式,同牛某甲自2019年8月至10月合伙做了三个月废品收购生意。
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父亲牛某乙代牛某甲返还被害人任某某274776元货款,任某某对牛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甲的上述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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