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某1,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牛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牛某1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因年事已高,患有XXX疾病,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帮助被申请人处理诸多事宜,更好地照顾被申请人,现要求由申请人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3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梅岭支路XXX弄XXX号XXX室,于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居住在浦东新区汇亲园养老院。张某某与配偶牛绪业共同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牛某1、牛某2、牛某3。牛绪业于1992年死亡。
审理中,牛某2向本院表示,应由自己担任监护人,不同意牛某1担任监护人。牛某3向本院表示同意牛某1担任监护人,不同意牛某2担任监护人。
本院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张某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比较其各个子女条件,结合各子女住处、平日照顾情况、养老院走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后,本院认为由申请人牛某1担任监护人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牛某1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旭卫
书记员:罗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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