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海峡,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品正海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韬,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海峡与被告烟台品正海珍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24日、9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牛海峡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原告在庭审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根据相关规定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被告对于预交的鉴定费表示自愿承担,与法不悖,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海峡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4元,减半收取计3,922元,由原告牛海峡负担(已付);鉴定费250元,由被告烟台品正海珍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何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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