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杨某
王某某
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原告牛某某、杨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牛某某、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张铮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某、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欠劳务中介费45350元。
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王某某未进行答辩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牛某某、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
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杨某劳务中介费4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计479.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某未进行答辩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牛某某、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
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杨某劳务中介费45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计479.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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