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立军。
原告:马艳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清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友宝,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立军、马艳清与被告沈清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2018年12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牛立军、马艳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立军、马艳清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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