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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佐,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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