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训炼,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耀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惠兵,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庭,男。
原告牛训炼与被告王惠兵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牛训炼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牛训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训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训炼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赵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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