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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某某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住所地隆某某滏阳街。
经营者: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某某。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隆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隆某某启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晓、丁运国,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经营者宋某某、被告宋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5,6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赔偿数额为58,121元,保留因一年后手术取出固定物二次起诉的权利。事实与理由:被告宋某某在隆某某城滏阳街经营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宋某某系经营者),2018年6月4日下午原告去被告处购买化肥时,被被告门市的广告牌砸伤。后原告在隆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并手术治疗。该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3,901元、住院伙补1,050元、误工费18,360元、护理费9,18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5,691元。原告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等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宋某某辩称,被告在承租了武冬申房屋三间作为仓储使用,租前被告所承租的房屋门口外侧上方有他人广告牌,房东告知该广告牌是田立宝所有,田立宝走时不让拆除,如拆除需要掏钱,所以该广告牌被告无权拆除。当原告从门口路过时不幸被广告牌砸伤,被告表示同情,但该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受益人均不是被告,被告作为该侵权纠纷一案的被告不适格。原告受伤的事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某某承租武冬申所有的位于隆某某间房屋(武冬申五间房屋中的北三间),用于经营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该门市中间一间的上方有宋某某悬挂的“化肥种子推广中心”字样的广告牌(绿底红字),南边一间的上方向南延伸一点悬挂前租户田立宝留下的“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字样的广告牌(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所有的印有绿底红字“化肥、农药”字样的喷绘布覆盖并黏贴在该广告牌上)。2018年6月4日,被告门市上方的“美联盛航保险代理”字样的广告牌及覆盖并粘贴的喷绘布脱落并将原告砸伤。后原告被送往隆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接受手术治疗。
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3,900.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50元=1,050元、误工费64.1元×150天=9,615元、营养费30元×75日=2,250元、护理费102元×60天=6,1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3,235.73元。被告已经垫付4,800元。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系依法登记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其经营者宋某某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在田立宝所有的广告牌上覆盖并粘贴喷绘布予以宣传使用,该事实有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及庭审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作为广告牌的使用人,有维护、管理之义务,对可能存在危险的事宜应充分尽到防止发生危险的义务,现原告在被告门市被脱落的广告牌砸伤,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系广告牌的使用人,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为正规票据,医疗费应予认定。原告在隆某某医院实际住院21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按每日50元计算。关于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原告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10.2.14.a,本院酌定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75日。原告系农民,误工费日工资参照农、林、牧、渔标准64.1元计算为宜,原告主张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司法实践,护理人员日工资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102元计算为宜。根据当地实际,营养费酌定每日30元。考虑到原告住院、出院及护理人员护理需要产生交通费,本院酌原告交通费300元。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43,235.73元,被告已垫付的4,8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435.7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各项损失38,435.73元;
二、驳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隆某某滏阳街德农种子门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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