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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青森与扬州市安和劳务有限公司、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牛青森,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军,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扬州市安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总经理。
  申请人牛青森与被申请人陈军、扬州市安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1,877.76元,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军、扬州市安和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877.7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亚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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