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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国梁与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牟国梁,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杰,上海德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牟国梁与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牟国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同)、误工费3万元、交通费1万元,住宿费1万元,共计1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告通过苹果官方AppStore搜索“彩票”,下载了十多款App,最终在其中选择了一款名为“彩票推荐—官方福彩开奖平台”的App(开发者标明为“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一个名为“快三网投”的App。选择“快三网投”,是因为两个软件内部界面十分相似,且介绍中也写的是“官方出品”。原告当时觉得两个App都是AppStore里的,名字、开发者都是官方名称,以为是官方正规彩票,于是充值开始玩,且越充越多,共损失12万元。后来原告才发现两个软件的分分彩开奖结果不一样,开奖号码偶尔几期不更新,偶尔还会出现彩票维护等情况投不了或者不知道中奖号码,但过后的开奖号码依然正常显示。于是原告向警方报案,并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苹果一直标榜其安全性,但在下载软件时没有任何关键词的提醒,致使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正规彩票。根据苹果最新的AppStore审核指南的规定:“游戏、赌博和彩票。只有全面核实了即将发布您的App的所有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后,才能包含此项功能”“提供真钱货币游戏(例如体育下注、扑克、赌场游戏、赛马)或彩票的App必须在使用该App的地区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且只能在这些地区发布,此类App在AppStore中必须免费提供”。上述内容误导了消费者,原告以为AppStore内上架的彩票App都是国内许可和批准的。原告自2004年开始上网,从未参与过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不下载安卓彩票软件,更不会打开网页上的彩票软件。现实中从未参与过赌博,也不怎么买彩票。之所以下载此App是因为信赖苹果的审核和关于安全性的对外宣传,以为苹果应用商店里的东西都是正版、合法的App。原告后来打电话给重庆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才得知,该中心并未做过App。如果苹果审核严格或设置关键词提醒,就不会导致原告卷入网络赌博,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苹果虚假、夸大宣传苹果应用商店审核指南,严重误导了原告。被告参与了苹果AppStore的运营和技术服务,是苹果公司在中国的代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诉请无关,法院应该驳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系侵权案件,适格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都不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原告住所地桓台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AppStore下载软件审核不严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致使原告下载具有赌博性质的App并产生经济损失,故要求作为AppStore运营者的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已经生效的(2012)二中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AppStore的经营者为苹果公司,故并无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因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永安桥村1组120号,本案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应位于山东省桓台县,故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原告亦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因此,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季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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