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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4********,满族,初中文化,**车**,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向应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辽B****7号重型**车沿鹤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连保税区金七线路口时,超过规定时速且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沿金七线由南向北由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辽K****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W651号重型仓栅式**车相撞,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牟某某、被害人孙某某、曲某某、于某某和受伤。2017年3月28日15时34分,被害人孙某某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该损伤符合驾驶员驾驶车辆与前置物体相撞所形成的减速性损伤;曲某某的伤情构成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于某某和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车辆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速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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