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沂南县玉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路**路段,将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代成善撞倒,造成代成善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代成善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代成善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尸体鉴定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被告人牟某某供述和辩解
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刘兰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8805****。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