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住无棣县**镇**学校**室。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无棣县三岳化工有限公司门前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学校**室。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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