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牟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某某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甲的儿子牟某乙与被害人贾某某曾是夫妻关系。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害人贾某某来到本市边岗乡某某村**组牟某甲家中取东西时与牟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牟某甲用电脑椅将被害人贾某某左手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 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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