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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某与顾某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告顾某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顾某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称因生活需要,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承诺在2016年12月2日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顾某沈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载明:“借款条顾某沈(身份证号)今借到牟某某(身份证号:)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人民币现金¥2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2日止。逾期未还的,每延迟壹天,除应支付双方约定的本息外,我自愿每天支付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补偿给牟某某,届时,债权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顾某沈承担。同时,顾某沈承诺用本人名下的全部资产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户名:顾某沈收款行:中信银行账号:62×××51借款人:顾某沈联系电话:180××××7777身份证号:现住址:乐汇城C座1703室2016年11月24日”。
原告称被告出具《借款条》的当天,原告向被告转款7万元,被告拿原告的信用卡划卡8万元,至今未还,主张被告偿还15万元;提供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流水一份和微信聊天记录一张。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24日《借款条》一张、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流水一份和微信聊天记录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被告顾某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牟某某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顾某沈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3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出借15万元属实,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时间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某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胤
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
人民陪审员 刘丽雪

书记员: 甘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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