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街95号。法定代表人:盖文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率宾路渤州街党政办公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玉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黑龙江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管委会三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李玉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某绥东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东安区江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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