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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安联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牡丹江市安联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士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牡丹江市安联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安联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处理该案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安联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计4199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安联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栾 丽 审 判 员 丁 玲 人民陪审员 肖 丽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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