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
张恒(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黄淑萍
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朱壁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淑萍,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达方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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