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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国伟,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国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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