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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婷,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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