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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郑运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  红

书记员: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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