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4日8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A*****号轻型货车沿德半路由岔路口往德惠方向行驶,行至11.5公里处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报警,系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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