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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乡**村**楼**,住红安县**乡**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红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秦某甲从红安县贩毒人员潘文涛和他人手中先后购买了180颗“麻果”及部分“冰毒”,伙同被告人秦某乙在红安县城内进行贩卖,约定贩卖毒品获利款二人平分。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祝某甲、姚某某、黄某某、汪某某、董某某等人吸食,从中非法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秦某甲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袋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五次贩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董某某“麻果”12颗、“冰毒”5小管。董某某将“麻果”和“冰毒”拿回家与女友祝慧娟共同吸食了。

2、2019年9月10 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秦某甲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四次贩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祝慧娟“麻果”8颗、“冰毒”4小管。祝慧娟将“麻果”和“冰毒”拿回家与男友董某某共同吸食了。

3、2019年9月16日晚7时左右,红安县吸毒人员姚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甲购买毒品,姚某某来到秦某甲家后,微信转账给秦祖忠3****购买了4颗“麻果,并与秦某甲、秦某乙共同吸食。

4、2019年9月2日晚20时左右,微信明叫“成功”的男子微信转账给秦祖忠3****,秦某甲秦某甲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贩卖给该男子4颗“麻果”和1管“冰毒”。

5、2019年9月6日晚,红安县吸毒人员祝慧娟微信联系被告人秦盼****,秦某乙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贩卖给祝慧娟“麻果”11颗、“冰毒”4小管。祝慧娟将“麻果”和“冰毒”拿回家吸食了。

6、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秦某乙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贩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黄某某“麻果”6颗、“冰毒”3小管。黄某某将“麻果”和“冰毒”拿到吸毒人员汪某某开的红顺汽修店共同吸食了。

7、2019年8月25日,红安县吸毒人员李元松微信联系被告人秦盼****,分三次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秦盼2****,秦某乙贩卖给李元松“麻果”2颗、“冰毒”1小袋。李元松将“麻果”和“冰毒”在秦某甲家吸食了。

8、2019年9月4日和9月10日,红安县吸毒人员李小佳微信联系被告人秦盼****,秦某乙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贩卖给李小佳“麻果”2颗、“冰毒”2小管。

9、2019年8月30日、31日,红安县一的士司机先后两次到秦某甲家购买毒品,被告人秦某乙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先后两次贩卖给的士司机“麻果”12颗、“冰毒”2小管。

10、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秦某乙以每颗“麻果”50元、“冰毒”100元一小管的价格,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17次贩卖给红安县吸毒人员汪某某“麻果”61颗、“冰毒”11小管,汪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全部在自己的汽修店内吸食了。

2019年9月16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在红安县同泰路秦祖忠租住的民房内,同红安县吸毒人员姚某某共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秦某乙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麻果”41颗,“冰毒”1.22克。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麻果”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红安县人民医院特殊人员体检表、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董某某、祝某甲、姚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称重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视听资料;7、检验报告;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愿认罪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刑事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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