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某1,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某2,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某3,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璋庆,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某4,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悦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狄某1、狄某2、狄某3因与被上诉人狄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狄某1、狄某2、狄某3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0元予以退还。
法官助理 朱 婕
审判员:张 华
书记员:金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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