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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赛格与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狄赛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妙山(系被告全某某之父),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狄赛格诉被告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狄赛格于2019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赛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狄赛格已预交),由原告狄赛格负担。 

审判员:丁  峰

书记员:徐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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