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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XX与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狄XX
赵伟华(桦川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XX

原告狄XX,女,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伟华,男,桦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悦来镇法律援助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XX,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XX,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XX,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狄XX诉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XX、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事项及原告住院期间所花的医药费数额,本院对上述二份证据予以认定。
四被告均未向本庭出示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丈夫于2012年去世,2013年11月21日前原告一直与长子李XX一居生活,后与女儿李XX一居生活。由于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料,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元赡养费。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原告就医共花医疗费5985.73元,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剩余2985.73元四被告每人应承担746元。另查明,原告狄XX在桦川县XX村民委员会有承包田0.27垧,每月有农村低保工资55元。还查明,被告李XX在原告狄XX住院期间支付了医药费500元。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对其母亲均有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符合农村居民的年生活费支出的标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前期治疗除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药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四被告按份负担的请求,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尚未发生,本院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狄XX赡养费150元,此款于每月的30日给付;
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狄XX医药费2985.73元,由被告李XX、李XX、李XX各自承担746元,被告李XX承担246元(746元-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身份事项及原告住院期间所花的医药费数额,本院对上述二份证据予以认定。
四被告均未向本庭出示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丈夫于2012年去世,2013年11月21日前原告一直与长子李XX一居生活,后与女儿李XX一居生活。由于原告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料,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元赡养费。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原告就医共花医疗费5985.73元,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剩余2985.73元四被告每人应承担746元。另查明,原告狄XX在桦川县XX村民委员会有承包田0.27垧,每月有农村低保工资55元。还查明,被告李XX在原告狄XX住院期间支付了医药费500元。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对其母亲均有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符合农村居民的年生活费支出的标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前期治疗除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药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四被告按份负担的请求,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尚未发生,本院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狄XX赡养费150元,此款于每月的30日给付;
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狄XX医药费2985.73元,由被告李XX、李XX、李XX各自承担746元,被告李XX承担246元(746元-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孙智慧

书记员:王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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