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交通工程材料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经营者:魏北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
原告献县交通工程材料供应站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献县交通工程材料供应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交通工程材料供应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何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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