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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二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661080327K。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河间市京开北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62210090X。负责人:邓锁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猛,该公司职工。

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献县阳某物流)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河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阳某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被告中华财险河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献县阳某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日,在保阜高速保定方向114KM降温池广场,何跃东驾驶冀J×××××、冀J×××××半挂车与降温池广场树木及设施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降温池树木及设施损坏。经高速交警阜平大队处理认定,何跃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冀J×××××、冀J×××××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献县阳某物流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4295元。中华财险河间支公司辩称,在核实事故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无免赔、拒赔情形的情况下,同意在车损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虽对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原告献县阳某物流所主张的车辆损失108685元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支付了公估费7610元。原告主张施救费8000元,本院酌定按600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表示对冀J×××××号车所有权有异议。经本院核实,该车系以原告公司员工的名义所购买,原告系实际车主。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的,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献县阳某物流的冀J×××××、冀J×××××半挂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财险河间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被告中华财险河间支公司虽不认可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估报告在程序或者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故对河北万宇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公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交纳诉讼费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被告所提不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献县阳某物流的经济损失:1、车辆损失:108685元;2、施救费:6000元;3、公估费:7610元;以上共计122295元。综上所述,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要求判令被告中华财险河间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经济损失,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公估费票据等为证,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122295元;二、驳回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由原告献县阳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负担1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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