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玄志弘,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民,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原告玄志弘与被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院受理在后。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蔡 瑜
书记员:宣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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