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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日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商大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青,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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