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商大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青,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率宸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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