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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玉某某,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XXXX181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自治州XX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尉XX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玉某某酒后驾驶新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载2人),沿XX县XX乡XX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被交警大队农村中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尼瓦尔阿不来提

检察官助理:古力米热

2020年11月8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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