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田县天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飞,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刚。
原告玉田县天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天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54.50元、财产保全费2,056元(原告玉田县天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原告玉田县天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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