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唯菁,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诸剑琴,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华(系被告诸剑琴妹夫),住上海市静安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毅善,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华(系被告张毅善连襟),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王一东,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一东与张唯菁、诸剑琴、张毅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1488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唯菁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或者查封张唯菁、诸剑琴、张毅善按份共有的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后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148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王一东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唯菁、诸剑琴、张毅善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一东的起诉已被生效裁判驳回,申请人张唯菁、诸剑琴、张毅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唯菁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张唯菁、诸剑琴、张毅善按份共有的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艺珅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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