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一奇,女,汉族,户籍地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鹏鸣,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王一奇与被告郑鹏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王一奇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一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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