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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芳,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可青,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海湾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陆申甲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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