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一鸣,男,199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云,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洋,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一鸣与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一鸣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一鸣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6,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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