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平
王秀振(河北石家庄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
郑辉
王周华(河北石家庄鹿泉惠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世平,男,1959年生,汉族,住鹿泉市。
委托代理人王秀振,石家庄市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辉,男,1982年生,汉族,住鹿泉市。
委托代理人王周华,石家庄市鹿泉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世平与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振、被告郑辉的委托代理人王周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无论被告郑辉与原告王世平是否因找工作的事情构成委托关系,原、被告之间因被告郑辉书写的25万元借据已将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郑辉欠原告王世平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告汽车一辆及部分存款,故被告辩称的资金紧张,要求分期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世平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无论被告郑辉与原告王世平是否因找工作的事情构成委托关系,原、被告之间因被告郑辉书写的25万元借据已将双方的关系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郑辉欠原告王世平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告汽车一辆及部分存款,故被告辩称的资金紧张,要求分期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世平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及保全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葛民
审判员:赵士军
审判员:冯增书
书记员: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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