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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业厚与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常合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业厚,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飞,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常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新建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动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盼盼,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安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兵兵。
  原告王业厚与被告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飞飞、上海常合物流有限公司、姜盼盼、上海安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以(2017)沪011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民终1821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实际侵权主体及担保人担保范围,均未有效查清,致使判决存在问题,属于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之情形,故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申。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业厚于2020年3月2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业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业厚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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