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丛雷,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代理人陈佳吉,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深慕(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奥纳路XXX号XXX幢楼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亮。
委托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丛雷诉被告深慕(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丛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丛雷负担。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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