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中玉与洪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中玉,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二祥,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玉与被告洪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玉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中玉撤诉处理。

审判员:薛斯佳

书记员:王  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