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中玉,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二祥,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玉与被告洪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玉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中玉撤诉处理。
审判员:薛斯佳
书记员: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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