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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与涂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丰,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涂杨燕,女,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世华,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宁,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丰诉被告涂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王丰诉称,原、被告系生意上朋友关系,2017年12月,被告因生意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075,000元周转使用。截至2018年7月2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75,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至支付之日的利息;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四、原告的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涂杨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原告向法庭明确双方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基于双方的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认为双方为合伙关系,但被告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合伙关系,故本院仍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为合同纠纷的一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时向法庭提供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经本院核实该居委会证明的内容无误,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涂杨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涂杨燕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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