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跃。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以被告已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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